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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新声音!严惩巨贪:就要“让子弹飞”!

新闻类别:即时新闻        添加时间:2011-1-1 www.aizhongguo.com




资料图:原郴州市市委副书记曾锦春案二审开庭。

12月3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执行枪决。2008年11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曾锦春死刑。(12月30日新华网)

“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曾锦春9年敛财6800万元,培植恶势力追杀告状者,终被执行死刑。此举释放依法反腐的强劲讯息,彰显着我国坚决清除腐败的信心与决心,也警示弄权者,玩火必自焚!

然而,曾锦春获死之所以成为一条重要新闻,巨贪死刑的鲜见是其中的原因之一。今年12名省部贪官落马,8人获刑死缓4人无期,或许就是一个耐人寻味的注脚。近年来,以贪污腐败为主体的非暴力犯罪是否废除死刑的问题总是隔段时间就要引起一番争论。固然,刑法要改革,法律要接轨,量刑要人性化,废除死刑是个绕不开的话题,但是在当下中国,对于巨贪免死的可能性,一要看国情是否允许,二要看民意是否认可,三是看预防腐败的制度能否跟上,否则,不仅行不通,且会带来不可低估的负面效应。

巨贪免死就是一副多米诺骨牌,紧接着倒掉的可能就是公众对反腐败的信心。如果巨贪都领刑死缓,那么,制度反腐的初衷很可能就要落空,受伤的终究是社会的公正公平。

曾锦春被执行枪决警示,反腐败就是要祭出重典,对罪大恶极者施以极刑,这是法治的必然,也是民意的诉求,提升司法公信就是要体现罪罚相当,严惩贪官就是要“让子弹飞”。(梁江涛)
12月3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2008年11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曾锦春死刑。(12月30日新华网)

与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一样,被当地民众称为“曾矿长”的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被判处并执行死刑,为其猖狂的腐败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笔者以为,在拍手称快之余,我们所应思索的有太多太多。他们曾经所作所为所导致结局的警示价值不容低估。

其一,官员应慎交友。因交友不慎而走向腐败的官员不胜枚举,曾锦春的腐败同样与交友有关。实践证明,官员的落马和腐败无一不与身边的“坏朋友”有关。曾锦春身边的人,除了有求于他的下属,就是相互勾结牟私的矿产商。在这样的一个圈子里,所谓的“狼狈为奸”并不夸张,“近墨色黑”或也比较贴切。一个个滑向腐败的官员,或有自身腐化的原因,但恐怕也免不了“坏朋友”和圈子的感染。这是值得官员警醒的一个方面。

其二,官员应“慎用权”。权力是把“双刃剑”,用得好为国为民,用不好就会伤民害己。曾锦春在任时个人欲望无限膨胀,把权力当作牟私工具,只手遮天,民众利益置于何处?这样的官员又焉有不败?

其三,官员应“勤为民”。勤俭又勤勉的官员,一心扑在工作、百姓身上,当然就没精力“花”到“二奶”身上,更不会整天挖空心思琢磨捞钱腐败。所以,“勤”是为政的基础之一。

其四,官员应“多自省”。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做人如此,做官更当如此。等到了深渊门口,才想起当初的不该,则悔之晚矣!

官员们,请多一些自省,多一些对如何运用手中公权力的反思,多想一想贪腐可能造成的下场,或将成为悬崖勒马时的一根“安全绳”。毕晓哲(职员)原题:“巨贪”曾锦春被正法的再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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